公司税
( a) 估算制度
股息估算制度允许公司将在公司一级支付的所得税收益作为附加于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的贷项传递。(“股息” 被广泛定义,包括公司向股东或股东的任何联系人提供的大部分利益。)
新西兰居民股东可以使用估算抵减额来抵消其所得税负债(包括支付的股息的负债)。附加在另一家公司支付给另一家公司的股息的贷项可用于抵消接受公司的纳税义务,并记入该公司的估算信贷账户,以便随后分配给接受公司的股东。
对居民公司向非居民股东支付的股息的非居民预扣税(NRWT)为零评级,只要股息已完全估算,且非居民股东有:
- 居民公司的直接投票权益 10% 或以上;或
- 居民公司的直接投票权益不到 10%,DTA 有限的股息的新西兰税率低于 15%。
在获得推算股息的居民公司中的权益低于 10% 的非居民股东可以在外国投资者税收抵免(FITC)制度下获得补充股息,从 NRWT 获得有效的股息减免。关于向非居民股东支付的非估算股息 (例如来自新西兰居民公司资本利润的股息), NRWT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适用.但是,新西兰的大多数税收协议将 NRWT 的利率限制在 15%(国内法律对非推算股息的利率为 30%),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在 5% 或 0%。
( b) 公司间股息
大多数公司间股息都是应纳税的。但是,一个独资集团的新西兰居民成员之间支付的费用通常是免税的。此外,一家新西兰公司从外国公司获得的资料一般都是免税的。
( c) 分行税
新西兰分公司的业务需按 28% 的税率对分行利润征收所得税,除非新西兰有总部所在管辖区的 DTA,而且新西兰分公司不是该协议中的 “常设机构”,这不太可能。在允许的扣除之后,分行将根据其净收入征税。扣除的任何损失或支出必须直接归因于分支机构的运营。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是最终税。随后将已缴纳税的利润汇回海外时,不需要缴纳预扣税。该分行实现的任何免税资本收益都可以在没有任何新西兰税费的情况下汇回海外。NRWT 是通过分行业务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根据新西兰立法的广义定义),NRWT 或批准的发行人支付利息征费。
( d) 资本化薄
细资本化规则适用于任何非居民公司或新西兰居民公司,如果该公司由一个非居民(或联系非居民群体)由一群 “共同行动” 的非居民控制,则适用于新西兰居民。
根据这些规则,如果新西兰集团的债务与资产比率超过其全球集团债务与资产比率的 60% 和 110%,公司将被拒绝扣除利息。
作为新西兰应对经合组织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一部分,薄的资本化规则:
- 要求一个实体在推迟其债务百分比时衡量其资产,扣除其 “非债务负债”;
- 包括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的短期资本化豁免,这些项目对 BEPS 活动风险很小;以及
- 包括一项反避税规则,该规则适用于纳税人在年底之前大幅度偿还贷款以规避规则的情况。
(请注意,简化资本化规则也适用于非居民个人、其他非居民实体和由非居民控制的新西兰信托基金,这些实体可能有权获得与新西兰投资有关的利息扣除)。
一套类似的精简资本化规则适用于抑制新西兰居民实体与其受控外国公司(CFCs)的调整相关的过度扣押。
( e) 转让定价
新西兰有一个全面的转让定价制度,处理关联方之间的跨境交易。转让定价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新西兰纳税实体通过与非居民合伙的非正常交易增加扣除额或减少收入来减少其新西兰的税务负担。
此外,作为另一项 BEPS 措施,新西兰的转账制度包括以下规则:
- 如果法律形式与交易的实际经济实质不一致,税务局可以忽视法律形式;以及
- 允许对交易进行调整或忽视, 如果第三方不会作出这种安排, 则允许这些交易进行正常运作.
此外,“限制转让定价” 规则确定入境关联方债务的允许利率。根据这项规则,被确定为 “BEPS 高风险” 的新西兰借款人将其用于转让定价目的的信用评级限制在低于其全球集团信用评级的两个缺口。该规则还要求在计算关联方债务的允许利率时,不考虑第三方债务中通常没有的任何贷款特征。该规则通常只适用于新西兰纳税人有关联方借款超过 1000 万新西兰元的情况。
( f) 离岸子公司的税收
新西兰居民对外国公司的投资征税由商品金融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基金(FIF)制度管理。
新西兰的 “等同分行” 商品金融委员会制度适用于五名或少于五名新西兰居民(与联系方利益合在一起)直接或间接控制超过 50% 的外国公司,或者如果一名新西兰居民控制着 40% 或更多的此类公司,且没有非居民(不是与新西兰居民有关联的) 控制的比例相同或更高。
新西兰在其 CFC 规则中有 “主动”/“被动” 收入区别。只有氟氯化碳的 “被动” 收入(例如某些利息和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部分租金)才归于新西兰居民氟氯化碳股东。停火委员会的规则很复杂,有许多豁免和资格。特别是,如果商品基金的 “被动” 总收入低于其总收入的 5%,则无需 “被动” 氟氯化碳收入归属。此外,对于居住在澳大利亚并须缴税的氟氯化碳,普遍免于氟氯化碳制度。
根据 FIF 制度,对新西兰居民持有的非 CFC 外国公司利益的各种归属和视为回报率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关于海外公司 10% 或以上(非投资组合)权益的金融基金规则纳入了 “主动”/“被动” 区分以及澳大利亚豁免,如商务金融委员会规则所规定的那样。此外,一些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和其他澳大利亚实体的权益也获豁免 —— 其中包括根据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市场规则或上市投资公司指数之一被批准的指数上市的公司(批准的指数清单包括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All Ords、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200、ASX 上市投资公司,ASX 50)。税务局提供相关纳税年度的清单,以协助投资者确定澳大利亚公司是否符合豁免标准。
个人和家庭信托基金持有的金融基金利益总额低于 5 万新西兰元的利益也普遍免除。外国退休金利息通常受一种独立制度的约束,根据该制度,根据持有人是新西兰纳税居民的时间长短,对提取的金额的一部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