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措施
根据与 BEP 相关的反避税规则,属于全球性集团的非居民实体,如果一个关联实体根据与更多的安排在新西兰开展销售相关活动,则被视为在新西兰设有常设机构。而不仅仅是避税的附带目的。为了任何适用的 DTA 的目的,该常设机构将被视为存在。
此外,还有一套全面的入境和出境规则,以减少跨境安排中混合和分行不匹配所带来的意外税收优势。
总体而言,出境规则旨在确保新西兰居民如果联系实体不将从新西兰居民收到的金额作为海外收入归还,则新西兰居民实体无权因协议而获得扣除。入境规则要求新西兰居民实体退还从一个相关的境外实体获得的一定数额的收入,如果离岸实体有权获得扣除,否则将不在新西兰征税。